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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12
浏览次数:
10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业经2024年6月2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安徽医科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3〕122号)和《安徽医科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校人字〔2021〕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对象为安徽医科大学全体在岗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工,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开展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

(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档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共同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一般由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构成,涉及教学一线的岗位还应该包含学生代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七条 师德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结合教师日常师德表现。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师德考核工作组组织开展。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教师XX年度师德考核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二级单位综合评议。各二级党组织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或服务对象测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考核工作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通过,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拟做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三)相关部门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二级党组织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和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审核申报人员是否存在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违规违纪等情形。

(四)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确定拟考核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存档。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师德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35%。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徽医科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一)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三)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教师资格认定、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项目和科研项目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师德考核未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干部选任以及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党组织要将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五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政策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认真组织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出学习、挂职和借调等情形的教职工,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期间由对方单位出具思想政治表现材料,所在二级党组织综合考察认定考核等次。同时具备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进行师德考核。新进教职工须参加师德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本年度退休教职工不参加年度师德考核。

第十八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根据本办法制定临床教师的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并每年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党宣字〔2023〕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年度师德考核评价表.xls

附件2:教师年度师德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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