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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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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要重点在优秀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用好新生入学第一课、军训,教职工入职前谈话、岗前教育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等载体,及早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其谈心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谈心谈话由院级党组织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负责人、组织员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专人负责,条件合适的谈话人可担任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院级党组织审核,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填写《发展党员考察登记簿》。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通过上党课、参加集中培训、志愿服务、参与党组织相关活动、完成组织交办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以上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思想汇报要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反对形式主义,不简单要求次数、字数,坚决防止照搬拼凑。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登记簿》。

第十二条 对因调动、升学或毕业等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对由外单位转入的,接受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重新填写《发展党员考察登记簿》,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群团组织、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还要征求导师意见;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参会人员应本着知情的原则确定。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形势政策;是否坚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在重大事件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的,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为发展对象的,还要看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是否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院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校(分党校)对发展对象组织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课程大纲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定期发布。可以使用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结束后要开展集中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记录在《发展党员考察登记簿》内。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党支部上报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4.《发展党员考察登记簿》;5.《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须提供);6.《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7.群众座谈会材料;8.政审材料;9.支部综合考察报告;10.评奖和评优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1.公示情况登记表;12.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七)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时,对发展对象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党员分散的党支部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审批程序是:

(一)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二)上级党委指派发展对象所在院级党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三)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四)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已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院级党委应当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准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抄报党委组织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实施。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半月前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提出初步转正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审查其预备期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三)转正公示。预备党员转正须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支部大会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院级党委应当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准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抄报党委组织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以及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院级党组织要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级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党委每年对各院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同时要按要求配备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具体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院级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校党委负责。分管党员发展的院级党组织副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发展材料预审人员负有审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分发到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不得翻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党组字〔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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