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2-17浏览: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内电[2003]13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由后勤服务体系、保卫工作体系、学生工作体系分工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有关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在先、教管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学生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工作。建立学生公寓安全保障机构,切实担负起责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细则和宿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注重日常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发现学生违纪现象及时通报学生工作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质量监督由总务处负责。

第五条  保卫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毒等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根据各学院确定的义务消防员和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学生义务消防员;配备、养护、检修、更新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公寓的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利用广播、宣传橱窗等载体深入开展安全教育;配合宣传、保卫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安全防范的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会同各学院、相关部门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本学院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要建立学院、学生辅导员、寝室长三级安全工作网络,要经常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团委、校学生会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探索校园文化活动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以促进公寓文化建设;培养和建立学生自治管理组织,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公寓门卫管理制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制定学生公寓门卫管理细则,选聘精干人员负责门卫工作,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学生上课和自修时间的巡视;建立会客制度和来访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公寓,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

第十条  公寓设施管理、使用与维修制度。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制定公寓设施管理、使用与维修细则,切实保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学生在宿舍内用电、用水、防盗、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改善学生公寓基本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明确公寓设施维修的时间期限,对学生反映的公寓生活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问题,应给予及时妥善处理;学生宿舍门锁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备,宿舍管理员应掌握备用钥匙,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时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工作部门要制定严格控制学生外宿的规定,普通本专科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居住。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外租房,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注明外宿住房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并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充分理由;学生提交申请时,须附“因校外住宿而发生问题的一切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家长承担的保证书”,家长要签字确认;年级老师对学生外宿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院(系、部)审核批准,填写《安医大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存档,并报校学生处备案;经批准外宿的学生应按时上课或参加见习、实习,以及本年级所开展的集体活动,并每周主动向辅导员报告一次个人外宿的情况。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租房居住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制度。住宿学生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床头灯、劣质插线板、充电器、应急灯、台灯等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禁止乱拉电线、私接插座;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禁止在宿舍内吸烟。住宿学生应注意正确使用手机充电器、收录机,人在时使用,人走时立即关闭电源,拔去插头。学生公寓内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控制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监督反馈制度。通过学生座谈会、调查问卷、学生意见箱、校长信箱、校园BBS等途径,征求学生对宿舍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校学生会每月集中收集一次,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工作成效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服务、教育、管理对象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校安全生产领导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每学期一次;

后勤服务体系建立服务总公司、宿管中心、公寓管理员三级安全工作网络,后勤服务总公司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每月两次,宿管中心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每周一次,公寓管理员对本幢公寓学生宿舍的检查每天两次;

保卫工作体系除每天对学生公寓周边进行安全巡视外,对学生公寓内部的安全巡视每月两次;

学生工作体系建立学工部、学院、学生辅导员、寝室长四级安全工作网络,学工部牵头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每学期两次,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宿舍的检查每月一次,学生辅导员对本年级学生宿舍的检查每周一次,各宿舍寝室长对本宿舍的安全状况每天清查一次;校、院学生会经常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除对学生公寓安全进行普查外,各单位还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各自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临时抽查。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意外、有无外宿等,其中后勤服务体系侧重于公寓水电、门窗、床设施、宿舍内用电情况、环境检查;保卫工作体系侧重于消防设施、闲杂可疑人员检查;学生工作体系侧重于学生行为检查。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的安全检查要形成文字记录,按照分工,分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周汇总报送一次。保卫部门的巡视结果由保卫处汇总;后勤服务体系的检查结果由服务总公司汇总;学生工作体系的检查结果按照寝室长、学生辅导员、学院逐级上报,由学工部汇总。各体系、各级在检查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应即时归口报告,不得延误。各体系报送安全检查结果时须履行逐级签收手续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汇总结果需要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要及时通报转送,相关单位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以文字形式回复处理情况,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应通过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及时报校安全检查领导组统筹协调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校安全生产领导组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评比办法另行制定)。对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及时到位,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保卫工作体系、后勤服务体系和学生工作体系分别建立学生公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学生公寓学生生活设施配备、维修、更换不及时,后勤管理不严、服务不到位,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不到位的,要追究后勤服务体系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凡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不到位,义务消防员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安全设施未及时完善,学生宿舍巡视不到位,处置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不力的,要追究校保卫工作体系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凡对学生安全方面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不力,违纪违规学生处理不及时,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不到位的,要追究学生工作体系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对因工作人员不负责、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原因引起学生公寓及学生发生事故、产生后果的,或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置不当、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的,要按照分工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人员伤亡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把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作为评优评奖活动的依据。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安全文明宿舍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学生宿舍寝室长纳入全校学生干部范畴,在德育方面给予适当加分,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对举报学生公寓安全管理隐患有功者,视情节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当年德智体综合测评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及时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依照《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个人及所在集体,取消本学年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取暧器等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座,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的,在宿舍内吸烟的,一经查实,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宿舍其他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寓内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价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精神,明确本单位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南校区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